借貸案件開庭法官詢問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詢問重點:

1、詢問借款用途,對借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則需詢問、查實債權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製裁。

在實踐中,賭博者之間的違法借貸比較常見,但都學會了規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難以對票貼借款進行合法性審查。

2、當借款憑證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時,一定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特別是放貸人主張逾期借錢利息時。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3、審查利息約定,當無利息的借錢書面約定時,詢問有無利息的口頭約定。一方面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利益有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關涉當事人有關資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銀行規定,借貸利率高於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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