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借條的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辦?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有兩個要件:一是雙方形成了借貸的合意;另一個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項。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中,如果出借方僅有借條等債權憑證,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借款事實。當被告提出有力抗辯時,法院應當根據借款金額大小、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管道、交付憑證、交易習慣、雙方的親疏關係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
被告的抗辯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一、被告抗辯雙方並非民間借貸關係
例如在一起糾紛中,王某為李某出具了20萬元的借條,但是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核實的證據可以證實李某給付的20萬元為礦石預付款,並非借款,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原、被告雙方購銷鐵礦石的目的沒有實現,但後來王某及第三人已經陸續將預付款返還,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囙此李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這個案例表明,原告以借條起訴的,被告抗辯雙方並非借貸關係,並提出證據證明的,法院按照雙方的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
二、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發生
民事訴訟中存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也不例外。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如僅有借條作為證據,那麼實際上只是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而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要件,原告還需證明其支付了款項,履行了借款義務。
由此,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發生的,例如雖然寫了借條,但是沒有收到借款,並且提供證據或者或者和說明為什麼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有借條存在,那麼原告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借款已經支付。
當然,實踐中存在原告確實客觀上無法拿出金融憑證的情况,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三、被告抗辯主張已經償還借款
如果被告抗辯主張已經還款,實際上是有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被告承認借貸關係存在;二是被告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
此時被告須舉證證明其已經還款。如被告提交的證據確能證明,那麼原告要舉證借貸關係依然成立,即被告還款並非本案的借款、被告主張的款項並非還款、被告還款的金額不够借貸的金額等。如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則法官一般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被告尚未還款。但還是會綜合金額、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等因素綜合判定,防止虛假訴訟。

宣導理性消費適度借貸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消費金融平臺特別是互聯網金融借貸機構過度行銷貸款,給缺乏還款能力的年輕消費群體過度放貸的現象,引起社會關注。

近年來,我國消費金融促進消費的作用日益顯現,並呈現線上化和年輕化趨勢。不少個人消費貸款已嵌入各類線上消費場景,實現全流程線上自動放款。伴隨互聯網發展而成長起來的年輕人,習慣線上消費、具有信貸消費意識,自然成為消費信貸市場新生力量。未來,要進一步發揮消費信貸對消費的促進作用,更好釋放消費潜力,需要市場各方因勢利導,建立起適應市場新特點的制度規則,幫助年輕消費群體培養理性消費、適度借貸的理念,夯實市場良性、穩健發展的根基。

宣導理性消費、適度借貸,消費信貸金融機構責無旁貸。這幾年,消費信貸搭上金融科技的快車加速發展,為消費者提供種類繁多的新型信貸產品,在提升人們生活品質的同時,也緩解了即期付款的壓力。行業在發展中難免遇到一些問題。時下,一些消費信貸機构降低准入門檻,用一些小優惠吸引年輕消費者使用信貸產品,一旦消費者想退出產品,卻設定種種障礙。一些信貸類金融廣告沒有發佈實際的年化利率水准,而是用表面上看起來較低的“日利率”“月利率”誤導年輕消費者。還有一些機構在消費場景中誘導、刺激超前消費,沒有提醒年輕消費者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這些行為短期內或許能“啟動”市場,但從長遠看是在透支行業自身的發展前景,侵蝕行業根基,損害消費者權益。消費信貸機構應該承擔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滿足年輕消費群體真實合理的消費需求,培育理性消費、適度借貸的理念。只有做好消費者保護,宣導合理借貸,營造健康、理性的行業生態環境,機构和消費者才能從行業長期穩健發展中持續受益。

消費信貸機構平臺眾多,產品服務繁雜,年輕消費群體風險意識不足,規範發展勢在必行。監管部門應在全社會宣導理性消費、適度借貸的理念,更要在監管制度上推動行業穩健前行。一方面要製定統一規則,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加强對各類相關機構的風險監管和監測,督促機構平臺誠信、規範經營;另一方面也要搭好市場數據資訊共用平臺,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幫助機构平臺盡可能充分掌握借貸者整體負債水准,動態精准把握借款人的真實還款能力。

消費者特別是年輕消費者應主動培養適度借貸的習慣。當前,借貸文化、分期支付興起,初涉社會的年輕人應當認識到消費信貸是用來解决合理消費之需的,而不是用來滿足脫離自己承擔能力的物質追求,還應看清信貸產品的相關條款,避免被所謂的低息誤導。要樹立正確的信貸消費觀,考慮自身實際需求、收支狀況合理借貸。

會計里的借貸方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會計帳簿中借方和貸方是會計科目記帳的方向,是借貸記帳法的具體運用。

借貸記帳法:是以「借」、「貸」為記帳符號,記錄經濟業務的複式記帳法。

借貸記帳法是複式記帳法的一種,通常又全稱為借貸複式記帳法。它是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為理論依據,以「借」和「貸」為記帳符號,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帳規則的一種複式記帳法。

借貸記帳法以「借」、「貸」二字作為記帳符號,並不是「純粹的」、「抽象的」記帳符號,而是具有深刻經濟內涵的科學的記帳符號。

(一)「借」和「貸」是抽象的記帳符號

借貸記帳法是以「借」和「貸」作為記帳符號,用以指明記帳的增減方向、帳戶之間的對應關係和帳戶餘額的性質等。而與這兩個文字的字義及其在會計史上的最初含義無關,不可望文生義。「借」和「貸」是會計的專門術語,並已經成為通用的國際商業語言。

(二)「借」和「貸」所表示的增減含義

「借」和「貸」作為記帳符號,都具有增加和減少的雙重含義。「借」和「貸」何時為增加、何時為減少,必須結合帳戶的具體性質才能準確說明。資產類,費用類是「借」增「貸」減,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收入類是「借」減「貸」增。根據會計等式「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可知,「借」和「貸」這兩個記帳符號對會計等式兩方的會計要素規定了增減相反的含義。

根據以上內容,小編總結:借貸方的意思只是一種記帳符號。而且借方在帳簿的左側,貸方在帳簿的右側。在這裡,要牢記一條不變的定律:「借方=貸方」,換句話說,在任何交易中,都必須同時登記到帳簿的左右兩側 ,當資產增加時,記入左側;資產減少時,記入右側。當負債增加時,記入右側;負債減少時,記入左側。

 

借貸雙方如何判定?

1、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a、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瞭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b、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契约所規定的用途。
c、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定或達成口頭協定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定。只要協定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定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非法集資的定義: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管道和投資通路,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法律給予有限度的保護。

被過度借貸“毀掉”的年輕人

一個疫情就把全世界的生活狀態暴露無疑,不敢生病不敢休息不敢辭職,在病毒面前都考慮房貸還不起,可怕啊

網友一

當貸款成為一種生活方式,過度負債也必然如影隨形。大多數人,用借錢貸款改善生活,也總會有一些人,被貸款改變生活,直至為貸款而活。

我就這類人,最後收支不平衡,淪落到以貸養貸,惡性循環。
網友二
很可怕的,我身邊,我們公司,同齡人,包括主管,全部都有負債,太可怕了。現在上兩份工作,還完借的錢再也不透支了,我醒悟的早,才差四五萬,如果在滾下去我預計今年國慶日就有可能到十萬
網友三
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出現了什麼月光族,信用卡,貸款買車買房,現在電視,手機,什麼都可以分期付款了,這些都是在害一代年輕人,提前消費就是提前享受,當還不起的時候就開始被高利息借貸公司定上了,最後把年輕人毀了,也把我們中華民族的勤勞致富,勤儉持家的優良傳統文化丟了,希望年輕人能在這次病毒戰爭中找出自己的不足。
網友四
人人都知“借錢一時爽、還錢火葬場”,但依靠自製自律,無法封鎖一個“借款人”變成“過度借款人”。於是,我們對“貸款成為一種生活方式”的關注,也不再局限於對年輕人消費觀念改變的感慨,而是付諸行動,拯救那些陷入“過度借貸”泥潭的年輕人。
網友五
1.現實是人均收入被當下的貧富差距過度平均化了,月實際可支配收入低於10000元的人群還是占絕大多數。
2.真實的可支配收入遠遠落後於通貨膨脹。
3.生存壓力大於生活壓力,用於日常生活消費的資金占比相交他國要高出很多。但在資訊全球化的時代背景和消費觀的引導下,多數人有限的富餘可支配收入遠遠無法滿足生活品質的提升。
網友六
有需求才有市場,喜歡超前消費才會有這些金融產品。那就不超前消費不就行了?還想過的精緻還沒有本事只好去借錢咯,借了錢肯定要還的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