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金錢借貸 恐視為贈與

| | | 引用 (0) | 下一篇 | 上一篇

母子之間,鉅額金錢異動,當心被國稅局相中,認定是母對子的贈與。否則,被課徵贈與稅與鉅額罰鍰恐怕難以避免。 

新莊市胡姓婦女在民國95年間,從銀行提領現金2,779萬元,存入其蘇姓兒子帳戶內,被國稅局查獲,認定屬於贈與行為。國稅局同時查出,在此之前,胡女還曾匯款3,188萬元給其蘇姓兒子,因此核定贈與總額為5,967萬餘元,應納稅額1,222萬餘元,並按短漏稅額處1倍罰鍰計1,222萬餘元。 

胡女在法院審理時抗辯主張,這些款項是母子間金錢借貸,並非贈與。因胡女共有長女、長子、次長及三子4人,本事件若是贈與或分家產,應全數子女都有份才是。 

然而今天子女創業或其他週轉性質,向母親借貸為理所當然,所立借據是唯恐日後家產清楚以免紛爭的依據,並不是僅供查稅證明之用,因而國稅局將借貸認定為贈與,於法、於情、於理都有不當。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贈與稅的認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經查胡女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定存8,800萬元,在95年6月12日到期,其中3,117萬元轉入其本人在復華銀行戶頭,2天後,胡女陸續提領32筆共計3,101萬元,以現金存入其蘇姓長子在國泰世華銀新泰分行及新莊市農會戶頭共2,779萬元。 

胡女所指稱,該筆款項是無息提供其長子創業所用,並且已經返還。但經查,蘇姓長子在取得該批鉅款後,隨即將其中2,600萬元轉存作定期存款。胡女在國稅局查核時雖提出借貸契約書,但並未對借貸的主張提示具體事證,來證明該款項是借給其長子創業之用。 

國稅局另調長子在91年到95年度綜所稅額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蘇某所得來源並沒有鉅額投資的資料,因此認定,胡女的說詞是臨訟補據,其所主張不足採信。 

胡女不服國稅局裁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判決,胡女敗訴。Surpri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