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金錢借貸當然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方式,又 區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者,即法律上規定其方式,凡法律 行為,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民法第七百六十 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即是;而不要式行為則不 拘任何方式,也就是不須履行一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行為。法律行為通常以 不要式行為為原則。


法律行為的方式,為法律所規定的,稱為法定方式,如前述民法第七百 六十條的規定,法律行為如果不依照法定方式去做,就會變成無效,但是法 律如果另有規定者,則不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例如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不 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 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話 ,若要發生期限的效力,就非要訂立契約不可,未訂立契約者,其租賃雖非 無效,但卻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將來要收回房屋,就要受到土地法第一百 條的限制,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