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時如何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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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之數額若較高時﹐可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常見之擔保方式有:
(一)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
債務人屆期不清償時﹐債權人可執債務人所簽立之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再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若擔保者為支票﹐債權人必須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經勝訴確定後(最高可達到三審)﹐始能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不僅程序較為繁雜﹐債務人還有機會於訴訟中為抗辯﹐風險也較高﹐故建議以開立本票之方式為擔保較佳。
(二)不動產設定抵押:
借款金額超過數十萬元時﹐宜請對方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之不動產辦理設定抵押。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直接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再以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償。
(三)連帶保證人:
若債務人本身之資力較差﹐可要求其尋找一有資力之連帶保證人於借據上載明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於其上簽章。如此﹐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即使在債務人無資力之情況下亦可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