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開口借錢﹐其實毋庸不好意思請其開立借據﹐親兄弟尚且明算帳﹐真正明理的朋友是不會介意的﹐甚至應該主動提出開立借據的建議。若覺得要求對方開立「借據」頗為尷尬﹐亦可委婉以「收據」或「收條」之名目請其簽立;惟切忌書立名目為「投資金」或「合夥契約」等與事實不符之字樣﹐以防追討時債務人以投資事業虧損為由﹐拒絕清償。
借據上應記載:借貸之數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及債務人之簽章等事項﹐此為一般人所知悉﹐惟須特別提醒者﹐另應在借據上記載「債權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等類似字樣﹐以證明借款交付之事實﹐俾利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若借據上未記載﹐債務人又辯稱未收受借款﹐債權人最後恐因無法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惟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仍須記載前開事項嗎?茲因考量即便以留有證據之方式交付借款﹐債權人仍須進一步證明付款之原因即為雙方間之借貸關係﹐故無論以何種方式交付借款﹐均宜在借據上記載已親收款項之事實為妥當﹐借據之內容可參酌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