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該如何要回我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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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借錢給小敏的行為,在民法上是一種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依照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所謂消費借貸就是當事人一方轉移金錢,或是其他非金錢的物品給另一方,並且約定另一方以種類或品質或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給當事人。
 
  案例中,小婷借給小敏一萬元,小敏就應該返還一萬元給小婷,這種關係就是所謂的消費借貸。然而,小婷基於交情而借錢給小敏,即使兩人並未立下書面的借據,仍然成立消費借貸的行為。
 
  又依照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小婷借一萬元給小敏的當時,並沒有規定小敏在什麼時間內歸還;這種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借用人小敏可以隨時返還一萬元給小婷。但是貸與人小婷必須定至少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促小敏歸還一萬元,所以小婷應該先寫一封,至少在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內,要回借款的信給小敏。如果小敏仍然不理睬,小婷就可以採取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請法院對於小敏發給支付命令;由於支付命令是不必事先提出證據,可以直接在聲請書狀中載明請求返還一萬元的原因和事實,法院就可以依照聲請書狀在合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給小敏支付命令,要求小敏在收到支付命令起二十天內,向小婷清償一萬元的借款,並且賠償法院的程序費用。
 
  這時,如果小敏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只要是屬於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相反的,小敏如果沒有在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支付命令就和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小婷可以依法取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