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人們日常經濟往來裡普遍的一種行為,可是一些人卻把這種互助的經濟往來當作生意經營起來時,這種常見的老百姓之間的借貸秩序便混亂起來。這兩年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湧向法院,希望能通過司法這最後的救濟程式幫助自己。筆者將法院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的幾種情況進行歸納,希望能夠説明大家釐清法院這審理該類案件時的裁判思路。
一、有借條有轉帳憑證的民間借貸糾紛
既有借條又有轉帳的民間借貸糾紛是最常規的民間借貸糾紛。借條時記載雙方債權債務糾紛的重要憑證,在訴訟中屬於強勢證據,有著超強的證明力。轉帳憑證是證明借款發生,債務人收到債權人出借款項的證明,而且轉帳憑證都是由銀行出具,電子資料可以長期保存,不容易被篡改,可以有效證明借貸關係的真實存在。借條與轉帳憑證的搭配就如同廣告詞中炸雞和啤酒一樣是民間訴訟中的王者搭配。
當然在這樣的王者組合中,也會出現一些小插曲。比如說轉帳憑證的一方不是出借人或者借款人,而是通過協力廠商帳戶轉帳的。這也沒啥影響,無非就是青島啤酒還是雪花啤酒區別,炸雞還是原來的味道。這種情形下,只要能說明通過協力廠商帳戶轉帳的原因,依然不影響借貸關係成立。
二、有借條無轉帳憑證的民間借貸糾紛
借條是借貸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不論是大額借貸還是小額借貸,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直接現金交付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對於小額借貸,當事人能夠說明借款過程的,即使沒有轉帳憑證法院也會支援。但是比較讓法官頭疼就是大額民間借貸糾紛,幾十萬上百萬的現金交易,如果沒有轉帳憑證的話,就必須說明你的資金來源、交易過程。如果有證人證言、對方還本付息的證據就更好了。經濟往來中,不同的人基於其不同身份及環境會有不同的交易習慣,就像不同的人有不同口味一樣,有些人喜歡炸雞和啤酒,而我卻更喜歡炸雞和可樂。作為司法人員,不能有先入為主的偏見,不能將轉帳憑證視為大額借貸是否發生的唯一依據。
三、無借條但有轉帳憑證的民間借貸糾紛
這種情況多見於小額借貸糾紛中,在生活中還是比較多,但是起訴到法院並不多。目前最常見就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轉帳,由於出借人沒有防備心理,轉帳時也沒有備註為借款,也沒有讓對方出具借條。如果僅憑轉帳憑證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支援出借人的訴訟請求的。出借人還需要提供雙方關於借款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償還利息等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沒有炸雞的啤酒是沒有靈魂的啤酒,沒有借條的轉帳憑證就失去了借貸的合意。
四、沒有借條也沒有轉帳憑證的「民間借貸糾紛」
筆者把這類民間借貸糾紛打了引號,在沒有足夠強大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借貸關係成立的情況下,這類案件只能被稱之為「原告所說的民間借貸糾紛」。這類案件很少能夠走到司法審理環節,由於沒有充分的證據,當事人會選擇私力救濟途徑。即使迫不得己進行訴訟,必須準備足夠的證據,如借款過程的錄音錄影、通話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款項交付記錄。當然這些證據大多屬於可變證據,均沒有借條那麼強大的證明力,能否被支援,需要法官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正如千頌伊那句:「下雪了,怎麼能沒有炸雞和啤酒」一樣,民間借貸,怎麼能沒有借條和轉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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