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與李某系朋友關係。 2017年間,兩人在永嘉縣甌北街道安豐一山上與他人賭博,章某借給李某1800元作為賭資。此後,雙方合夥做莊,李某輸錢後,由章某代其支付賭債6000多元,雙方約定將此作為借款。隨後二人又多次參與賭博,李某總計欠下章某13000多元,償還部分後,還剩餘9500元未歸還。
2019年2月,在章某的要求下,李某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據,記載金額9500元。 此後,章某多次向李某催討,李某分兩次於6月份償還了500元。
討債無果,2019年,章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永嘉法院碧蓮法庭提起訴訟。
經審理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原告在明知被告借錢用於賭博的情況下,仍借款給被告用於償還賭債,其借款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依法無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9000元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援。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外,永嘉法院碧蓮法庭還對原被告雙方作出了民事制裁決定。原告章某明知被告李某借錢用於違法活動而借款,其借款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故原告借給被告用於非法活動並已歸還的500元,及被告所得尚未歸還的9000元,分別依法予以收繳。
法官說法:
本案中,章某明知李某借錢用於賭博仍出借及幫忙償還賭債,其借款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官提醒,發生民間借貸時,出借方應仔細瞭解借款用途,摸清對方底細,謹慎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