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借錢先拿房子來抵押,還要簽訂空白借款協定......有人急需用錢,於是陷入「套路」,差點賠掉了父母居住的房子。近日,隨著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法院判決的一起「套路貸」案件正式生效。如何才能不「踩坑」?承辦法官對此給出了提醒。
借錢要抵押房產,還要簽空白協定
不久前,急需用錢的陳某經人介紹來到了顧某經營的小貸公司,欲向顧某借款15萬元。顧某告訴陳某,為了保證後續能還錢,必須要辦理房產抵押。
於是,陳某回家說服了父母,一同去顧某的公司,將父母的房屋辦理了抵押手續,並且辦理了一個以顧某公司的員工段某為委託人的委託公證,還簽訂了空白的借款協定。
一段時間後,顧某以陳某未能按期還款為由,指使段某把陳某父母價值37萬多元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姐姐名下。同時,顧某指使其姐姐以購房為名,辦理銀行貸款30萬元,並將錢款交給自己。
陳某得知房子被賣後,還給顧某16萬元,但顧某仍然拒絕把房子歸還給陳某。
同類情況不止一次,法院判決犯詐騙罪
庭審中,法院發現這樣的情況在顧某和段某身上並非只發生了一次。
無獨有偶,童某向顧某借款15萬元,也辦理了一系列類似手續。在交納各種費用和利息之後,他實際拿到手13萬元。幾個月後,顧某以童某沒有按月支付利息為由,指使段某將童某父母價值33萬多元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隨後又把房子低價賣給了別人。在童某聯繫顧某商量還款事宜時,顧某將還款金額壘高至25萬元。
為了逼迫童某父母搬離房屋,顧某還指使他人非法入侵童某父母家中十余天。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顧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3個月;被告人段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新台幣5萬元。法院責令兩人退賠受害人損失。
案件判決後,被告人段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給出兩點建議避免被「套路」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在這起案件中,顧某和段某在已設定房屋抵押、「債權」保障的情況下,誘使被害人辦理全權委託處置房屋的公證,簽訂空白借款協定等材料。他們還以行規等為由單方持有借款協定、公證書,後又通過單方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進而處分被害人房產,事後又惡意壘高借款數額阻礙被害人贖回房屋。
法官表示,顧某和段某的行為屬於「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虛構債權債務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
那麼,人們應該從這起案件中得到哪些警示呢?法官提醒,在辦理抵押借款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保留好相關憑證和證據,留意別「踩坑」。
具體來說,首先,委託公證不能輕易做,那會造成房屋被過戶的風險;其次,空白協定千萬不能簽,否則一旦有糾紛,所謂的白紙黑字會讓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