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現實生活往往是找對方還錢的時候比求大爺還難,甚至還有電話打不通,住址也找不到人,還跟債務人玩起了長期失蹤。遇到這種人,我們有什麼解決辦法嗎?
一、到法院訴訟,可以缺席判決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這種時候如果被告不能到庭的情況,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原告不到庭的,一般按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但是被告不到庭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到庭的,這種情形下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傳。
對於債務人玩失蹤的情況,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缺席判決的判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二、刊登公告,中斷訴訟時效
雖說遇到民事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可起訴是有法定的訴訟時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也就是債權人最好是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去法院起訴。過了這個訴訟時效雖然也享有起訴權,但是債務人同時也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提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這就告訴我們,雖說債權人可以通過起訴到法院的方式追回借款,但是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 那遇到債務人失蹤,我這邊也遇到其他事故導致不能在3年內起訴,該怎麼辦?
這個時候你可以採取措施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對於失蹤下落不明的人,債權人肯定沒辦法直接對債務人提出要求,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款提到一個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通過刊登公告的方式,來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以免錯過訴訟時效期間。
三、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對於借款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的,當債務人履行不能的情況,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償還借款。保證人所付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兩種:
(1) 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當初借貸發生時,有約定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四、要求配偶償還
如果借款發生在債務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的配偶償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了: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是這裡要注意一個問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個時候債權人需要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五、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債權人作為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當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
此後法院會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這個時候債務人可以找財產代管人,要求對方償還失蹤人的貸款。
總結
這裡提醒一個小要點,去法院起訴時需要在起訴狀中填寫被告的身份資訊,包括:姓名、電話、住址、身份證號。不然沒辦法確定被告,法院可能不會受理案件。這就告訴我們,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就應該提前收集到對方的身份資訊。很多人沒有這個意識,導致後面想要通過訴訟程式維護權利的時候,又提供不出來這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