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親朋好友免不了有資金往來的需求,孩子出國留學需要錢、購房頭期款需要錢、買車需要錢、重大疾病需要錢...... 很多時候都需要資金周轉一下。出借的人借出去,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要錢;借款的人出於各種原因沒能及時還錢,一來二去因為錢的問題導致感情疏遠、不再聯繫的情況時有發生,談錢不傷感情的事情只是很多人的願景,今天讓法院法官來教教你借錢怎麼借才安全。
借錢講究啥?信用最重要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良好的信用是獲得資金的最根本保障,對於親朋好友提出的資金需求,最好先瞭解一下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做好事前的預防。
2015年底的一天,孟女士在坐公交回家的時候,正好碰見她的朋友雲女士。朋友相見自然開心,問問家常之後互相留了連絡方式。沒過幾天,朋友雲女士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孟女士借款7萬元。孟女士也沒多想,畢竟是朋友,就痛快的答應下來。雲女士向孟女士出具借條,載明借款7萬元整。孟女士礙于面子一直沒有向雲女士要這筆錢,時間長了也沒見雲女士主動聯繫孟女士還錢的事兒,孟女士還是撥打了雲女士的手機,卻不曾想,雲女士的手機不是占線就是停機,再也聯繫不到她了,孟女士無奈訴至法院, 請求依法判處雲女士向孟女士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經法院向雲女士公告送達應訴手續及開庭傳票,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孟女士提供借條/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最終支援了孟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日常資金往來時,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是是否要出借借款的重要考慮因素。出借人應當對借款人近期財務狀況/債務償還情況等事實有所瞭解,再作出是否出借資金的決定,萬不可基於對借款人的原有印象、情誼等因素作出決定,最終導致出借資金不安全。
借錢怎麼證明?肯定要憑證
俗話說「打官司講究證據」。如果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催促還款,借款人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最終的途徑往往是到法院起訴,出借人免不了需要證明其出借借款本金的事實,怎麼舉證是在訴訟過程中讓百姓頭痛的一個問題。
陽先生與許先生是朋友關係,許先生因其公司資金周轉需要,提出向陽先生借款120萬元的需求,基於朋友之間的信任,陽先生與許先生簽訂借款協定。借款協定中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約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公司作為保證人,借款合約中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借款協定有陽先生、許先生簽字及公司蓋章。借款到期後,陽先生多次主張借款,但許先生及公司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拒不償還,陽先生無奈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陽先生為證明其出借本金的事實,提供了借款協定、出借借款時簽字的照片及銀行轉帳記錄,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陽先生給許先生轉帳的事實。 最終,法院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中無法證明借款本金交付情況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自然人借款合約中交付借款本金是合約成立並生效的關鍵事實。即只有證明出借人將借款本金交付給借款人時,合約才成立並生效,借款人逾期還款方構成違約責任。在出借資金時,最好選擇銀行、網路轉帳等給付方式,轉帳憑證、業務回單上能顯示出對方姓名/帳戶等資訊為佳;以現金方式出借時,應當避免大金額現金出借,同時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載明收到借款的事實、金額、日期等內容, 以便未來發生糾紛時用於證明交付借款事實。
借錢有利息?那可不一定
在審判實踐中,大部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在借條、借據中並不寫明利息,而在發生糾紛之後,出借人的本金無法及時收回,便主張該借款要計算利息,利息到底要不要寫上?
翟先生與楊先生系朋友,楊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筆錢,用於周轉,于2018年3月達成借款協定,借款協定中約定:借款金額50萬元,借款期限為5天,並約定違約金10萬元,但未約定借款利息。 簽訂合約後,翟先生於當日將借款本金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出借給楊先生,楊先生收到借款本金後向翟先生出具收條,載明收到借款50萬元。借款到期後,楊先生僅償還20萬元,翟先生多次向楊先生要剩餘30萬元的欠款,但楊先生以各種理由不還,翟先生請求法院依法判處楊先生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從借款之日起算之楊先生付清之日。翟先生向法院提供借款協定/銀行轉帳憑證/收條等證據,經法院合法傳喚楊先生,楊先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最終法院支援了翟先生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但利息並沒有全部支援, 只是支援其逾期還款的後的逾期還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