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是現在很多人多會遇到的事情,當別人向自己借錢時,一般人都會詢問對方借錢是用來做什麼的,以衡量這筆錢有沒有借的必要,借出去有沒有還不回來的可能性。有言道:「救急不救窮」,若不是急用的錢,很多人即使有閒錢也會選擇不借;若是急用,大多數人還是會選擇出借,比如說債務人家人病重需治療、生意周轉或者買房裝修之類的情況。
詢問債務人借款事由不僅僅是債權人個人需求,也是借貸關係合法有效的需求;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借錢給他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你明知道他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比如賭博、吸毒、放高利貸等)還將錢出借,那麼這筆錢如果要不回來想走法律途徑請求判決,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此在借條中要求要寫明接待事由。但是,有的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擔心他人不會借錢給自己,所以對債權人撒謊以正當理由獲得借款用於非法活動,到期又拒絕歸還的,這種情況下,債務人該如何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借錢的人對出借方到底是認定為詐騙還是認定為借貸,對於案件的判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李某參與賭博輸了一大筆錢,為了還上賭債開始以「買房結婚」為由四處借錢,不久就湊到了近百萬元,還上賭債以後,李某也沒有買房,而是將多餘的錢又作為賭資參與賭博。到了還款日期,李某遲遲還不上錢,甚至為了避債將手機關機,債權人王某這才知道李某借錢並非為了買房,而是為了賭博!王某想知道,李某借錢去賭博,會不會因為「借錢參與非法活動」而導致借貸無效?李某欺騙親戚朋友,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以合法的借貸理由來欺騙債權人以獲得借款參與非法活動,債權人們並非是在「明知其參與非法活動」的情況下借錢給債務人,因此借貸是合法受保護的,債務人應該還錢。而詐騙罪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至於在判決是認定為借貸關係還是詐騙罪,則是看債務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案例中,債務人李某直接「失蹤」、拒不還債,以欺騙的手段獲得錢財,已經明確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來「借錢」,因此認定為是詐騙罪。因金額巨大,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也就是說,即使以合法理由借錢用於非法活動,只要還了錢,就算是借貸關係,只要不還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算是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