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從高雄北上工作的小青結識了台北人小明,二人自由戀愛後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婚後,二人住在小明婚前購買的20平方米的房子裡,隨後迎來了可愛的女兒心心,一家三口日子過得和和美美。
隨著心心一天天長大,20平方米的房子顯得略微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覺得委屈了妻子女兒跟著自己蝸居。這幾年有了點積蓄,小明尋思著再買一套大點的房子,起碼能給女兒一間書房。
夫妻二人看了一套總價1000萬元的位於新莊某社區的二手房,無論房屋大小還是地段,兩人都很中意。可是不巧,仲介說要購買第二套房要先付頭期60%,購買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總價款60%,這讓二人很為難,畢竟積蓄有限。
為了買房,小明提出二人「假離婚」,離婚後以小青的名義購買房屋,這樣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買好後再重婚。小青也覺得,這個方法可行。 二人很快去區公所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約定男方婚前的20平方米房產仍歸男方所有。
辦理完離婚登記後,由於一些其他原因,購買該房屋還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銀行辦理了部分貸款,湊了700萬元轉帳給小青,終於如願以小青的名義購買了這套房屋。
買好房後,小明提出重婚,小青卻不願意了。重婚不成,二人就該房屋分割始終協商未果。日前,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前述房屋系雙方共同共有,判令小青補償房屋折價款200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依據雙方的聊天記錄等證據,的確可以證實小青、小明雙方具備假借離婚名義、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後共同出資買房的合意。而且離婚登記辦理後,小明陸續向小青轉帳700萬元,小青亦認可離婚後收到這些款項。因此,該房屋確實系雙方共同共有。根據雙方出資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額也能夠確認。
訴訟過程中,小明依然希望與小青重婚,想一家三口繼續和和美美地過日子。但小青表示,雙方性格不合,不同意重婚。在確定兩人重婚無望的情況下,法院向雙方就房屋的份額分割做了解釋工作。最終,小青、小明達成協議,該套房屋歸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價補償款180萬元。
結案後,小青表示,現在她拿不出那麼多錢補償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掛出去賣掉,本來是想著優惠購房,現在買房也沒有獲優惠,而且家也沒有了。如果房子賣出去支付補償款後,餘款可以再買一套小房子的話,她就打算帶著女兒繼續在新莊生活,如果不行的話,有可能帶女兒回老家。
小明表示,本想改善住房,給妻女提供好的居住條件,沒成想折騰這麼久,家沒了,女兒也跟自己生分了,當初真不該想這餿主意。「如果沒有買房這件事,或許我們一家三口還幸福地擠在20平方米的房子裡,現在是如願買了套大房子,但是家卻沒了。」小明越想越懊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