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方法院審結了一樁母親訴女兒、女婿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母親出錢給孩子買房,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快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一家人為了購房款對簿公堂
今年5月,何女士來到法院,起訴女婿周某與女兒陳某。
何女士稱,周某、陳某因購房提出向其借款11.64萬元。她便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將借款轉到當時房主的帳戶上,考慮到周某、陳某是她的女兒女婿,所以提供借款時未要求出具借據。
後來,兩人拒不還款,何女士便於去年10月找到女兒陳某,要求陳某向其出具了一張借據。
日子一天天過去,周某、陳某仍未還款。何女士這才將二人告上了某地方法院,要求他們立即返還全部借款。
被告否認借款說是贈與
案件審理中,二被告均矢口否認曾在何女士處借款,表示該款系何贈與,用於其購買房產。二被告與母親就款項性質,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各執一詞。
舉證質證環節,何女士提交了一份在借款發生後由被告陳某個人向何出具的借據,借據載明:「借到母親何某某新台幣500000元,用於購買劉某房屋,實際借款以轉到原房產人劉某名下的金額為准」。
陳某表示,該借據系母親強行要求其出具,並非真實意思表示,但陳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出具借條時受欺詐,或脅迫等能夠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或出現民事法律行為不正確情形。
贈與還是借款?法院這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法律關係的成立取決於贈與人同意,因此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產的行為,並不能當然推定其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向被告周某、陳某指定的收款人轉款200000元,原告在交付款項時並無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二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告主張涉案款項為借款,且提供了借條加以證明,儘管該借據是款項交付後被告陳某個人向何某某出具,但結合轉帳憑證、房屋買賣合同書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與二被告建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另一方面,原告主張借款金額為500000元,但其提供的轉帳憑證顯示,原告于2016年11月向案外人劉某轉帳200000元,對於另外50000元,其稱系取現後存入劉某帳戶,但對為何採取不同轉帳方式未作合理說明, 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劉某實際收到該筆款項,且借據明確載明:「實際借款以轉到原房產人劉某名下的金額為准」。故法院最終認定借款金額為200000元。因案涉款項為二被告用於購買房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周某、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親人間涉及的經濟往來 最好用書面方式寫明款項性質
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借貸與贈與為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區分借貸法律關係和贈與法律關係的關鍵,在於探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法官非案件的親歷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則只能由證據體現。
在實際生活中,尤其是親人、戀人等關係密切的群體中,對於經濟往來不注意風險防範,未對經濟往來中大額款項的性質進行說明,由此導致糾紛的產生,部分當事人保留證據意識不強,常有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情況。
故為了防範風險,在親人、戀人等關係密切的群體中,涉及經濟往來的,如沒有贈與財產的意思表示,一定不要怕「傷了面子」,要表明款項的性質,最好用書面方式(如借據、欠條等)寫明款項性質,並注意保留好證據, 以便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