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多年前為解朋友燃眉之急,借款給朋友。後來,他討債無門,訴至法院,要求那名朋友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乍看這不過是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但事實並不簡單……
在庭審中,原告林某訴稱:“我與周某是朋友關係。2010年3月22日,周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我借款5萬元,同日我將現金交付給周某,周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確認借款5萬元的事實。但我多次催討,周某始終未償還本息。請求法院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判令周某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周某辯稱,訟爭5萬元現金不是真實借款,而是他在家賭博時,林某借給他的賭資。當時約定利率是“五十坎”(即1萬元1天的利息為50元)。他借款後按照這個利率還款到2011年3月22日。借條中的名字是他簽的,但是借條中“茲向林某借新台幣……”等字樣都是林某事先列印好的。周某認為,本案是虛假訴訟,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訟爭款項是合法借款還是明知用於賭博仍然出借的款項。根據周某提交的雙方之間的通話錄音(林某對該錄音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中雙方對訟爭款項的其他陳述、證人證言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林某無法排除對訟爭款項系其明知用於賭博而出借的合理懷疑,其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法官說法:賭博系我國法律禁止的行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依法不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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